定了,金控集团实施准入!控股机构不得反向、交叉持股,央行批准才可使用“金融控股”名称

新闻资讯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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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

中国政府网9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称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由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人民银行也于当日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这两份文件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办法》特意安排了过渡期。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未经央行批准 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准入决定》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其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其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其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可以看出,此次纳入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而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将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准入决定》指出,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实施市场准入基于三点考虑

之所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这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

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上述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胡滨认为,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过渡期内需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 简化法人层级

此前,一些所谓的金控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交叉持股,很难穿透到实控人,广为市场诟病。

此次《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据人民银行上述负责人介绍: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对金融市场影响正面

上述负责人指出,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

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违规行为罚款金额提高

《金控办法》曾于去年7月至8月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但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征求意见稿称,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控办法》则修改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负责人称,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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