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决定,11月起实施!

新闻资讯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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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新华社消息,9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是补齐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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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决定》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准入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准入决定》称,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准入决定》明确,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6f202fd5.jpeg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二是明确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2018年11月2日,央行了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报告显示,央行选择了5家金控试点公司,即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

比如类似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银行拥有从事基金、保险、金融租赁业务的子公司,而诸如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一类的大型保险公司则投资了银行、基金、信托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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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也涵盖了5种形态。

其一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其二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其三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其四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其五是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据央行网站13日消息,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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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资料图)

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

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近年来呼声持续高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撰文指出,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帮助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并优化自身的资本配置,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境经营,存在严重的监管真空,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风险隐蔽性增强。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等手段,掩饰对金融机构的控股关系,部分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SPV)、股权代持等手段,刻意掩饰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有的还通过境外平台间接对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控制。

二是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问题,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

三是对金融机构的不当干预。部分企业公司治理缺失,借助实际控制地位,通过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方式,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套取巨额资金。

四是脱实向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事实上,非金融企业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有目共睹。今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宣布,对天安财产保险、华夏人寿保险、天安人寿保险、易安财产保险、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等6家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同日,证监会宣布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实行接管。而这些金融机构背后都有明天控股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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