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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10:27 发布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自然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2〕447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园、林、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3〕126号)等文件精神,我区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梁平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现将重庆市梁平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梁平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可以显化园、林、草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直接服务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产清查核算、税务管理等,有助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与生态管护并重转变。基准地价成果将为梁平区园地、林地、草地管理和市场的规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合理地应用基准地价成果,能促进梁平区园地、林地、草地合理流转,可以做到按质定价、公平合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将根据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场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园地基准地价表
2.重庆市梁平区园地基准地价说明
3.重庆市梁平区园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
4.重庆市梁平区林地基准地价表
5.重庆市梁平区林地基准地价说明
6.重庆市梁平区林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
7.重庆市梁平区草地基准地价表
8.重庆市梁平区草地基准地价说明
9.重庆市梁平区草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园地基准地价表
土地 用途 土地 级别 | 果园 | 茶园 | 其他园地 | |||
元/平方米 | 万元/亩 | 元/平方米 | 万元/亩 | 元/平方米 | 万元/亩 | |
1 | 28.20 | 1.88 | 26.85 | 1.79 | 23.55 | 1.57 |
2 | 24.15 | 1.61 | 21.45 | 1.43 | 19.05 | 1.27 |
3 | 19.20 | 1.28 | 16.35 | 1.09 | 14.55 | 0.97 |
4 | 13.80 | 0.92 | 12.75 | 0.85 | 11.85 | 0.79 |
备注: 1.本基准地价是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和设定状况下,特定设定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 2.基准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 3.基准地价对应的使用年限:30年。 4.基准地价对应的状况: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有基本的排水和灌溉设施。 5.土地权利状况:承包经营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6.其他事项: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的价值。 |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园地基准地价说明
一、基准地价
(一)适用范围
本基准地价适用于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辖区内的园地。
(二)价格内涵
本基准地价是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状况下,特定设定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的价格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
1.用地类型
本基准地价用地类型为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其他园地: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花椒、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2.土地权利
权利类型为承包经营权。
3.土地权利年限
园地承包经营权年期30年。
4.基础设施状况
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有基本的排水和灌溉设施。
5.基准地价期日
2023年1月1日。
6.其他事项
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的价值。
(三)特别说明
本基准地价不适用于土地征收,林地和草地基准地价同理。
二、地价修正体系
(一)计算公式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宗地价格评估时应适用对应用地类型级别的基准地价,并根据宗地实际情况进行期日、年期、因素和基础设施状况等修正。
待估宗地土地单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1+因素修正系数)+基础设施状况修正值
(二)期日修正
本基准地价期日为2023年1月1日,当待估宗地估价期日非2023年1月1日时,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期日修正。
期日修正系数=宗地估价期日的地价指数÷基准地价期日的地价指数
在已建立地价指数体系的地区,可利用地价指数进行修正;未建立地价指数体系的地区,可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进行期日修正。
(三)年期修正
本基准地价是承包经营权30年的园地土地使用权价格,当待估宗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基准地价年限不一致时,应按以下公式进行年期修正。
年期修正系数
为土地还原率(2.65%);
为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为基准地价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表1 园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剩余使用年期(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修正系数 | 0.0475 | 0.0937 | 0.1388 | 0.1827 | 0.2255 | 0.2671 | 0.3077 | 0.3472 | 0.3858 | 0.4233 |
剩余使用年期(年)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修正系数 | 0.4598 | 0.4954 | 0.5301 | 0.5639 | 0.5968 | 0.6289 | 0.6602 | 0.6906 | 0.7202 | 0.7491 |
剩余使用年期(年)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修正系数 | 0.7773 | 0.8047 | 0.8314 | 0.8574 | 0.8828 | 0.9074 | 0.9315 | 0.9549 | 0.9778 | 1.0000 |
(四)因素修正
应根据待估宗地各种因素情况确定每种因素的修正系数,按《园地基准地价修正因素指标说明表》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对应的修正系数和以下公式进行修正。
因素修正系数
其中:
400-008-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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