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采购
企业
发布时间:2020-09-27 14:09 发布单位: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农业产业化企业:
根据《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农发〔2019〕94号)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20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监测企业为2020年1月1日以前在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登记在册的县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巫溪县辖区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独立核算,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金融企业(不含银行)、休闲农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
(二)申报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商销售)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加工型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2.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含生物性固定资产,农产品电商企业不要求固定资产,下同)达到1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等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产销率达85%以上。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1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
6.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申报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生产加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企业,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3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型企业,种苗、种畜企业(场),开展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三、申报及监测程序
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委自愿申报或监测,按县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或监测要求提供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申报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申报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见附件)。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1000字以上)。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出具2019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9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的企业说明2019年1月-2019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9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8.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9年企业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农户增收数、无拖欠职工或他人工资薪酬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9.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9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10.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加工型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原件扫描件,否则不能申报县级龙头企业。
填写《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申报(监测)书》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鲜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委。
五、监测材料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委提供以下监测材料:
1.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见附件)。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1000字以上)。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出具2018年度和2019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8-2019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的企业说明2018年1月-2019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8-2019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8-2019年企业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农户增收数、无拖欠职工或他人工资薪酬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8-2019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原件的扫描件。
六、申报及监测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按时上报各种资料,确保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是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若不参与本次监测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资格(县级龙头企业已提交市级龙头企业申请材料,可不必提供此次监测材料)。
(二)申报及监测企业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次序依次装订成册;
(三)申报或监测材料每个企业一份。于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委特色农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材料的电子件同期上传到电子邮箱:512488301@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联系人:余长江,联系电话:15123401245。)
附件下载:
1.附件.巫溪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申报(监测)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