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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0 17:06 发布单位: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溪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9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以《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征收古路镇长龙村2社等3个镇4个村5个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巫溪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5号)依法对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征收古路镇长龙村2社等3个镇4个村5个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征收古路镇长龙村2社等3个镇4个村

5个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古路镇长龙村2社集体土地0.4015公顷,其中:农用地0.4015公顷(耕地0.3859公顷、林地0.015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03公顷);菱角镇菱角村4社集体土地0.0770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0公顷(耕地0.0648公顷、其他土地0.0122公顷);凤凰镇七星村4社集体土地0.3386公顷,其中:农用地0.3386公顷(耕地0.1749公顷、林地0.1278公顷、其他土地0.0359公顷);凤凰镇石龙村4社集体土地0.01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0公顷(耕地0.0092公顷、其他土地0.0018公顷);凤凰镇七星村5社集体土地0.3087公顷,其中:农用地0.3087公顷(耕地0.2735公顷、其他土地0.0352公顷),以上土地合计1.136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附件之附件1)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奉节—巫溪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巫溪段)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本项目征地范围不涉及住房拆迁,不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房屋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每亩8000元的,按每亩8000元补偿。

坟墓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61人,其中:长龙村2社11人,菱角村4社2人,七星村4社18人,七星村5社29人,石龙村4社1人。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二)住房安置。

本项目征地范围无住房拆迁,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年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年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按时搬迁奖励

坟墓按时搬迁奖励标准为每座坟1500元。

七、其他事项

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