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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鼓励煤矿关闭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3 11:03 发布单位: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溪府办发〔2017〕44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鼓励煤矿关闭企业转型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鼓励煤矿关闭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溪县鼓励煤矿关闭企业转型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精神,为鼓励煤矿关闭后原投资者(以下简称“煤矿原投资者”)转型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原投资者自愿申请关闭煤矿在我县进行转型投资发展活动,适用本办法。因资源枯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被强制性关闭的矿井,不得享受本办法之扶持。

第三条  煤矿原投资者转型投资水电、农业产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凡新办企业的,享受行政审批代办领办服务,并且新办企业的县级部分行政规费实行全额支持。

第四条  凡在我县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投资、产出强度等入园条件的,可根据项目需要优惠出让土地,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若入驻工业园区凤凰组团的其建设用地综合地价超过8万元/亩的部分,入驻尖山组团的其建设用地综合地价超过5万元/亩的部分,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入驻花台组团沿库岸线水平距离40米内、出让价为30万元/亩;沿库岸线水平距离40米外的,出让价为10万元/亩,其竞得建设用地综合地价超过出让价部分,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以奖励资金形式予以三免两减半用于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项目,优先给予供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对关闭煤矿矿区土地,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县高标准农田整治和土地复垦范围,支持煤矿原投资者实施整治项目。

第六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入驻我县工业园区(含拓展区)投资兴建工业项目的企业,一律享受《巫溪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标准厂房租赁和服务保障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未进入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投产或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内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分别安排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凡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2.凡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且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凡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巫溪设立区域性连锁企业总部、区域性配送中心的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以及商贸物流企业新增商业设施投资部分。

4.凡新建宾馆饭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5.凡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同时,新建旅游项目,符合国家六部委《关于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规定,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6.凡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业。

第八条  凡未进入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凡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电力、煤炭开采企业除外)。

2.凡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

3.凡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第九条  煤矿原投资者兴办企业自主创新可享受以下扶持:

1.获批国家级、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

2.新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出口畅销产品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万元。

4.新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风景名胜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5.新创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新认定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凡在我县注册民营法人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获得市级切块资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概算的30%以内,对税收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承担的重大研发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贷款贴息实行分类、分档贴息,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比例按年度利息的70%计算。

第十一条  对符合信贷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增信支持、贴息补助和担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